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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陳界良╱台中報導】

張姓男子與小三林女3年前在汽車旅館嘿咻,被妻子莊女查獲,張男、小三簽下和解書後,去年6月張男與小三又上旅館,又被莊女查獲;張男、小三再簽和解契學英文台北約,同意各付1000萬元、100萬元給莊女。事後卻不認帳,台中地院判張男、小三必須依契約支付1000萬、100萬元給莊女。

從商的張男在2012年8月間,與林女前往桃園縣1家汽車旅館通姦,被妻子莊女發現報警當場查獲,張回音英文單字男、小三與妻子分別簽訂和解協議書;張男同意在2012年底前,將桃園市房子移轉登記到妻子名下,但並未履行。

去年6月17日,張男與小三前往台中市1家旅館內通姦,又被妻子報警查獲。張男、小三再度與妻子簽下和解契約書,其中第1、2條規定,張男、林女同意分別給付1000萬元、100萬元給莊女,作為精神損害賠償金,需在6月26日前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給付。

張男、小三過期限仍不付錢,莊女控告兩人。張男辯稱,當時未與林女姦通只是到旅館欣賞影片。和解書中未寫「通姦」,僅寫「坦承不諱」,是指坦承違反2012年的和解契約,與通姦無關;和解契約是以離婚為前提簽訂,是妻子反悔,契約才全民英檢2014考試日期初級未履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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